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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19  点击:[]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各分会:

《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已由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4月1日校党委扩大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治理体系,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陕西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校教代会和校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我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我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我校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校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指导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教代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九条校行政应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组织实施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全校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十一条校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基层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要在选举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基层分会协助,按分配名额进行民主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举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

第十二条校教代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60%,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四条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校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调离原选举单位的;

(二)任期内退休的;

(三)不正确履行代表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情况的。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所在单位代表团活动。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在闭会期间进行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原则上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校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校教代会代表出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校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我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校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校教代会主席团应当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校教代会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职工住房分配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校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讨论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校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或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等,也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校领导和校属单位负责人召开扩大或联席会议。校工会事先应将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广泛征求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会议讨论协商的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传达到教代会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工会负责人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校工会为我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校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校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

(二)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或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等;

(三)组织校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我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

(五)指导我校基层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六)做好校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校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基层单位应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科大党〔2014〕4号文件自行废止。

 

 

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我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陕西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权利救济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三条我校成立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是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下设的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我校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有关法律专家及校办、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工会、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教职工代表由各基层部门推荐,其人数不得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教代会聘任。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工会、监察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工作办公室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相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和裁决。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做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申诉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被申诉人是我校有关部门、院系或其他组织机构。

第九条申诉受理范围

(一)对我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教职工认为校内单位(部门、组织)在聘任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反映后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仍存异议的;

(三)校党政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申诉时效为30个工作日。即受处分(处理)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申诉请求,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请求不清,申诉事实、理由、依据或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准许。但申请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受理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首先通知被申诉单位,要求其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做出书面答复;通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其就被申诉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学校、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出答复。被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或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准许。被申诉人认为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或申诉人对申诉单位复议后的决定仍有异议,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或进行复议;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期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裁决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案件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案件一般应有7名或9名委员参加,特殊申诉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委员人数。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申诉案件做出裁决时,认为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裁决书于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裁决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执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裁决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决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不影响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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